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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

評選辦法


一、台灣電力與能源工程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表揚對電力與能源發展有傑出貢獻可 為社會典範之個人或社會團體,特設置「台灣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以下簡稱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


二、本協會「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各大專院校各系所在學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全職學生。
  2. 本協會學生會員或有志從事電力與能源相關研究者。

三、「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之評選作業如下:

  1. 本協會於國際發展與獎勵委員會下設「協會獎項評選作業小組」,協助辦理評選作業。
  2. 「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決選評選委員五至七人,由獎勵委員會推派委員組成,辦理評選作業。
  3. 評選作業小組應於4月1日前發函給本會會員及各大專院校,並於5月31日截止收件。
  4. 申請者應檢附自傳乙份、導師或指導教授推薦信、歷年成績單乙份、及其他與電力能源工相關有助審查資料。
  5. 評選作業小組依候選人之資格進行資料初審,於6月30日前提出初審意見,並於7月31日前,由決選之評選委員進行決選審查後,送理監事同意。
  6. 決選投票時,每位候選人得票率必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選出「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獲選人至多三名,得從缺。
  7. 「電力與能源工程獎學金」獲獎人每人核發獎學金一萬元。

​​​​四、評選作業小組應將決選結果提報理事會核備,於當年度中華民國電力工程研討會頒發。


五、本評選辦法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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