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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與學界傑出貢獻獎

評選辦法


一、台灣電力與能源工程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鼓勵產學界從事相關電力與能源產業推廣與產品與技術研發,針對本協會之會員有傑出表現者予以表揚,特設置「電力與能源產業傑出貢獻獎」與「電力與能源學界傑出貢獻獎」(以下簡稱「產業傑出貢獻獎」與「學界傑出貢獻獎」)。


二、本協會「產業傑出貢獻獎」與「學界傑出貢獻獎」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於電力與能源產業具卓越領導管理創造績效或產品研發銷售創造顯著價值者。
  2. 從事電力與能源相關產品開發與技術研發,發展與市場需求謀合高之產品及服務, 提升產業競爭優勢與前瞻性者。
  3. 從事電力與能源相關研究,其成果發表於知名專業期刊之論文、或獲得專利技術 授權與顯著之權利金額、或研發技術被納入國際標準者。
  4. 為本協會會員者。
  5. 未曾獲得本獎項者。
  6. 每年獲獎人數上限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一。

三、「產業傑出貢獻獎」與「學界傑出貢獻獎」之評選作業如下:

  1. 本協會於國際發展與獎勵委員會下設「協會獎項評選作業小組」,協助辦理評選 作業。
  2. 「產業傑出貢獻獎」與「學界傑出貢獻獎」決選評選委員五至七人,由獎勵委員會推派委員組成,辦理評選作業。
  3. 評選作業小組應於 4 月 1 日前發函給本會會員及各機構推薦當年之候選人,並於 5 月 31 日截止收件。
  4. 評選作業小組依候選人之資格進行資料初審,於 6 月 30 日前提出初審意見,並 於 7 月 31 日前,由決選之評選委員進行決選審查後,送理監事會同意。
  5. 決選投票時,每位候選人得票率必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選出「產業傑出貢獻獎」與「學界傑出貢獻獎」獲獎人數名,得從缺。

​​​​四、評選作業小組應將決選審查結果提報理事會核備,由協會秘書處製作「電力與能源產 業傑出貢獻獎」與「電力與能源學界傑出貢獻獎」獎牌,於當年度電力工程研討會頒發。


​​​五、本評選辦法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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