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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範獎

評選辦法


一、台灣電力與能源工程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為表揚對電力與能源發展有傑出貢獻者,並可為社會典範之個人或社會團體,特設置「電力與能源典範獎」(以下簡稱典範獎)。


二、本協會「典範獎」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對電力與能源工程之產業、教育、推廣及實踐等,具有貢獻之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等。
  2. 未曾獲得本獎項者。
  3. 若以個人身份申請者,服務年資需滿30年。
三、候選人由協會理監事提名並提報秘書處,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後邀請候選人申請參加。

四、典範獎之評選作業如下:

  1. 本協會於國際發展與獎勵委員會下設「協會獎項評選作業小組」,協助辦理評選 作業。
  2. 評選作業小組應於 4 月 1 日前發函給本會會員及各機構提名當年之候選人,候選 人並獲其他三人之推薦。5 月 31 日為截止收件。
  3. 評選作業小組依典範獎候選人之資格,區分為產業典範、教育典範、社會典範等 三組進行資料初審,於 6 月 30 日前提出初審意見,並於 7 月 31 日前,由決選之評選委員進行決選審查後,送理監事會同意。
  4. 典範獎決選之評選委員由常務理監事組成。
  5. 評選小組委員須達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方得決議。

​​​​五、評選作業小組應將決選結果提報理事會核備,由協會秘書處製作「電力與能源典範獎」 獎牌,於當年度中華民國電力工程研討會頒發。


六、本評選辦法經本協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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